台北市日用器皿商業同業公會
Taipei Daily Necessity Utensil Commerce Associate
公會宗旨
宣導政令˙服務會員
同心協力向前行
創造機會一定贏
理監事名錄
歷屆理監事名冊
會員子女獎學金獎勵辦法
八十三年四月十日實施
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修正
第一條:目的-為鼓勵本會會員子女用功讀書,力求上進,爭取榮譽,
為國家培植人才為目的。
第二條:對象-凡現正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及大專院校,研究所等之
本會會員直系子女符合下列規定者,均享有本會獎學金獎勵之
權利。
第三條:申請人應具備條件:
- 申請人必須參加本會會員壹年以上。
- 申請人子女在校全學年度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,其他各科不得低於70分為標準。
- 操行、體育二項分別均在70分以上。
- 其中有一學期符合以上標準得以申請之。
- 每年定期頒發一次。
第四條:申請規定手續:
- 填寫申請書乙份。
- 繳交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乙份(影印本)
- 繳交學校成績單乙份(正本)
- 戶口名簿乙份(影印本)
- 營利事業登記證乙份(影印本)
第五條:申請期限-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為申請期限,逾期不
再受理,視同放棄,申請者須符合第三條之各項規定標準。
第六條:獎學金之審核-由本會理事中推選出五位(常務理監事)之組成
為評審委員會,負責審核,後而由理事長批示定案。
第七條:申請獎學金之名額:
- 高中、高職、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及大專、五專四、五年級,各為10名(可互補)。
-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20人。
第八條:每學年獎學金金額:
- 高中、高職、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為新台幣貳仟元正及獎狀一張。
- 大專、五專四、五年級為新台幣參仟元正及獎狀一張。
- 獎學金依學業成績優等次---先後順序---符合規定之標準頒發。
- 如受名額限制超領時,由評審委員會權衡視實際商決,設法給予鼓勵。
- 但申請以負責人會員子女一人為限、並以低收入者為優先發放對象。
- 獎學金每年以新台幣肆萬元正,由福利金編列預算支付之。
第九條:1. 本辦法業經本會第十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,而在會
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。
2. 訂每年會員代表大會或自強活動(春節團拜)時表揚。
聯絡公會